QB/T 1262-2012 毛皮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 1262-2012.Fur-The rules of examination for acceptance, packing, marking,transportation and conservation.
QB/T 1262规定了毛皮的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 1262适用于各种毛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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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400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1280羊毛皮
QB/T 1284兔毛皮
QB/T 1286羊剪绒毛皮
QB/T 2923狐狸毛皮
QB/T 4203水貂毛皮
QB/T4366貉子毛皮
3验收规则
3.1 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分类、分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应符合GB 20400、 QB/T1280、QB/T 1284、QB/T 1286、QB/T 2923、QB/T 4203、QB/T 4366等相关毛皮标准。特殊要求的产品、出口产品应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3.2产品交付前,供需双方应制定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潜在质量问题的核议时限。
3.3产品交付时,以同一品种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产品组成检验批或交付批。
3.4产品交付时,供需双方应对产品的数量、面积、质量、等级、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
3.5产品交付时,应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质检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保证声明。
3.6产品等级标识应与产品实际状况一-致, 等级标识与产品实际状况不符,判为不合格。
3.7产品交付后, 需方如对产品质量有疑义(已经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潜在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核议期内提出疑义,如需方未提出异议,视为交付验收合格,供方不承担质量责任。
3.8 产品交付后,在正常运输、贮存、加工、使用条件下,如果核议期少于180天,核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在180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由过错方承担质量责任。产品交付半年后出现质量变化,供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
3.9 因发生质量争议,经检验取过样的毛皮样品,供方无过错时,可扣除取样部位的面积或质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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