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318-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用羧甲基纤维素钠

QB/T 2318-2012.Oral care and cleansing products Carboxy methylcellulose sodium for toothpaste.
5.1组批及采样
5.1.1 每个检验批的产品量不得超过生产厂每班的产量。据物料单元数目按GB/T 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选定采样单元后,打开包装依次采取微生物检验用样及其他检验用样。
5.1.2 采样:微生物检验用样的采样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其他检验用样将采样器斜插入采样单元料层的3/4处采取样品,取出不少于100g的样品,采出的样品迅速混匀,经缩分后分装于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微生物检验用样的制样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样品容器应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样品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保存三个月备查。待检样品应置室温用凉、干燥处密闭保存。
5.2出厂检验
5.2.1 牙青用羧甲基纤维素钠的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对每批出厂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书井注明所采用标准的编号。
5.2.2 检验项目:除鉴别以外本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
5.3型式检验
进行型式检验时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生产的原材料、工艺、设备、人员和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较长时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原材料采用新供应点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顾客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接收检验
顾客有权按照供需双方所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及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牙膏用发甲基纤维素钠进行验收。
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8170修约至规定位数,对照要求限定值确定检验的产品是否可以验收。检验结果如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6仲裁
如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种裁机构按本标准检验裁定。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牢图、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名与厂址、产品名称与类型、商标、净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所采用标准的编号,并标有“牙膏用”或“牙膏级”字样以及GBT 191中的“怕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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