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984-2008.Xylo-oligosaccharide.
8.2.2.3为勺试样的抽取:取样时,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工具插入包装袋的2/3,每袋取样100g, 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然后分装于两个1000mL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密封,贴上标签。-瓶检测,一瓶封存 备查。
8.3 出厂检验
8.3.1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2糖浆产 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物质、透射比、pH、XOS2-7含量、XOS2- 4含量、灰分。
8.3.3糖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pH、 XOS2- 7含量、XOS2-4含量、灰分。
8.4 型式检验
8.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8.4.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人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8.5判定规则
8.5.1检验结 果如有1~2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丕合格。
8.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9.1.1供直接食用的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1.2作为食品原辅料用的产品,包装容器外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净含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