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176-1991.
5.5锥销孔中心至曲轴肩端面距13+8“*mm,用专用厚薄环规测定。
5.6 曲轴柄直径12.7-&. sxmm用千分尺测量。
5.7曲轴柄硬度HV500以上,用维氏硬度计在锥孔端面囂三点,取算术平均值。
5.8表面粗糙度在光照度600士200lx下,距离工件300mm,用粗糙度样板目测对比。曲轴柄为专/;曲轴圆锥头为出;曲轴圆锥孔为翠。
5.9 摇杆的油漆加工部位的烘漆,在光照度600士2001x下,距离工件500mm用目测,色泽应基本-致,不应有明显的脱榛、漏滦和大块的流漆。同时目测33%锥孔应无残漆(不包括残留漆雾)。
6检验规则
6.1 产品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收货方有权在订货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计数抽样检查方案对提交检查批进行验收检验。
6.3 检验项目、检查水平,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按表1的规定。
6.6产品合 格批的判定:第一组以不合格品数计,第二组以不合格项数计。两组均合格为批合格。
6.7被判为不合 格的提交检查批应由制造厂进行全数检验,在剔除不合格品后重新组成批交验,提交检验时须附复验记录。如该批仍判为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再申请验收。
6.8在判为 合格的检查批中,应把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用同类的合格品替换或整修为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应有制造厂商标标志。
7.2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晶型号、名称、数量、制造厂名及厂址、生产日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认证标志等。
7.3包装、运输、贮存按ZBY17004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