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3576-1999 电光源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规

QB/T 3576-1999.
QB/T 3576适用于电光源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规则。
1总则
1.1更改条件
a. 图样及技术文件有错误、不统一或表达不确切者;
b. 更改后能提高产品质量者;
c.更改后能提高工艺性或降低成本者;
d. 发展或引用新科学、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者;
e.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指示,必须更改者。
1.2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必须经有关职能人员按程序签署后进行。
1.3图样及技术文件上有显著错误而妨碍生产正常进行时,主管技术人员可在现场会同过程检查员、技术科人员先做适当的更改,事后立即补办更改手续,以便更改相关的图纸文件。
1.4对 底图和技术文件底稿、原图的更改,应由资料保管部门办理。
1.5图样更改 后如新的零部件与旧的不能互换时,则应改变此零件的代号并制新图。
1.6如所更改的零部件曾用在几个通用部位时,则应考营更改后继续用于这些部件上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同时应用时,则更改的零部件应另绘新图,另编代号,原来用于其它部件上的零件图样仍予保留。
1.7更改前须进行科学试验,不影晌性能的更改或经讨论分析可免去试验的,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并敞好原始资料的积累工作。对材料、结构和关键工艺进行更改时,应附有技术分析或试验报告,井一同归档。
1.8生产中由 于临时违反标准、设计、工艺规则时,不准更改原始文件,可出临时更改通知单。通知单编号的前面加“临”字,以示区别。
1.9如设计或 工艺文件的更改量较大,可分期分批进行。
1.10若更改图样或技术文件将引起有关联的其它文件更改时,应同时发出相应的更改通知单。例如:
a当设计材料更改时,除更改设计文件中有关项目外,应对其“I艺卡”、“材料消耗定额”等进行相应更改;
b.当设计结构更改时,应对“工艺卡”、“检验卡” 、“材料 消耗定额”等进行相应更改;
c.产品技术要求更改时,可能涉及到的“工艺卡”、“工艺装置明细表”等应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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