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3585-1999.
2技术要求
2.1泡壳应洁净透明, 厚薄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气泡、砂粒、污物和水迹存在。泡光内应无碎坡璃。
2.2灯头应清洁光亮,无明显的发黑和污物存在。
2.3灯丝的中心应位于灯泡的轴线上。灯泡采直放置时,灯丝在水平方向上的偏离不得大于0.6mm.
2.4导丝应牢固地焊在灯头上,且不得路丝。边锡高度不应超过1mm.直径不应超过3mm。焊锡不得妨碍灯泡插入标准灯座内。
2.5灯泡与灯头应在同一轴线上,不得有明显的歪斜和影响正常使用的装配缺陷。
2.6灯头与灯壳的粘合应牢固,当逐渐加上扭力矩达0.02kgf●M时,灯头不得松动。
2. 7灯 泡的坡壳应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在灯泡的顶底间逐渐加上7kg压力时,玻壳不应破碎。
2.8灯 泡应能承受比额定电压值高15%瞬时电压的冲击而不烧毁。
2. 9灯 泡应能承受频率为30Hz、振幅为(1.0+0.1) mm的振动。
2.10灯泡在额定电压下燃点,其最低寿命和平均寿命应符合表2的规定。最低寿命值时的光通量不应低于极限光通量值的90%。
3验收规则
3. 1为了 检验灯泡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灯泡应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制造厂应提供试验所需的-切条件。各种试验在制造厂进行。
3.2 属于交收试验的项目有第1.1. 1.2 (寿命除外)条、2.1~2.8条和第5.1条。
3.3制造好的灯泡应在仓库内存放三昼夜后,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从每批提交验收的灯泡中均匀抽取0.5% (数量不少于40只,不多于100只)按第1.1条、2.1~2.8 条和第5.1条进行交收试验,另再抽取0.1% (数量不少于20只,不多于40只)按第1.2条进行交收试验。
注:同时提交验收的同一型号灯泡为- -批。
3.4交收试验的结果,若有下列情况之-者,应抽加倍数量的灯泡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批灯泡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