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791—2007.
1范围
JC/T 791适用于使用固体燃料的砖瓦工业轮窑。使用其他燃料的砖瓦工业轮窑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固体燃料烧制以粘土,页岩,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的砖瓦的轮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16399粘土化学分析方法
3.符号
本标准所采用的符号在相应条文内予以解释。
4条件与基准
4.1全窑热平衡在窑炉稳定生产状态下,根据对任一部火和从某一时间算起,该部火头被后部火头置换所需全部时间的累计测定结果确定。
4.2温度以环境温度为基准。
4.3外燃料的发热量以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内燃料的发热量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
4.4产品及各种热量计算均以质量数(吨)为计算基数。
5热平衡示意图
见图1。
6技术要求
6.1外界条件
6.1.1环境温度
环境温度在距窑墙2m左右的地方用玻璃温度计测定,与外燃料消耗量的测定同时进行每小时测定一次,取其平均值。
6.1.2大气压强
大气压强采用大气压力计测量,或采用当地气象部门同期测量的数据。
6.2原料
6.2.1 测定范围
对全部被测产品的原料进行测定。
6.2.2 取样
分析试样在原料制备车间混入内燃料之前取样。每2 h取样一次,每次取样约3 kg ,累计取样次数不得少于10次,将所取得的全部试样均匀混合后,用四分法缩分留取试样1 kgo
6.2.3 化学成分
原料化学分析按照GB/T 16399的规定进行。
6.3燃料
6.3.1内燃料
6.3.1.1 测定范围
对全部被测产品的内燃料进行测定。
6.3.1.2取样
内燃料在原料制备车间掺人原料之前取样。在被测试产品成型期间,每间隔约半小时取样一次,每次取样约0.2kg,装人密封容器内。将全部试样均匀混合后,用四分法缩分留取试样! kgo
6.3.1.3组成及发热量
内燃料的应用基水分,分析基组成及发热量分别按照GB/T 211和GB/T 213的规定确定。
6.3.1.4 吨产品对应的砖坯的掺配量
内燃料应采取称量或测定流量的方法准确地计量。吨产品对应的砖坯的内燃料(干燥基)掺配量由测定期间内燃料(干燥基)的累计消耗量除以对应的湿坯累计产量确定。
6.3.2外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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