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633—1997.Code of investigation and statistics foraccidents in rural electric networks.
1范围
本规程是对农电生产事故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农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电(热)力用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 49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 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3总则
3.1发生事故必须按本规程上报并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原则)。
3.2农电部门的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和宣传工作,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地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在贯彻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3.3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追溯期限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以该设备投产后两年为限。对构成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
4.1 农电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农电生产事故。
4.1.1产权属县电力企业或由其代管的20kV以上的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或对用户少送电(热)者。
4.1.2农电职工(包括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从本企业成本中支付报酬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以下统称“职工”),发生符合DL 558中2.1.1所述情况者。
4.1.3经济损失。
4.1.3.1造成发供电设备、仪器仪表或施工机械损坏,修复或重置发生的总费用达到5万元者;
4.1.3.2生产原料流失,如油、酸、碱、树脂等泄漏,或生产用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4.1.3.3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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