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T 34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CB/T 349规定了普航仪器及船舶专用电器产品型号(以下简称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组成形式等。
CB/T 349适用于普航仪器(磁罗经、计程仪及测深仪除外)及船舶专用电器产品。
2产品型号编制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产品型号根据下述编制原则和组成形式予以补充。
2.1产品型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应简明、不重复。
2.2汉语拼音字母的选用应根据下列原则;
a. 先从产品名称中选用能表示主要意义的一个字,就选取该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如:灯具(dengju) ,选取D;
b.如重复时,则可选取表示次要意义汉字的第一一个拼音字母,如:电风扇(dianfengshan),选取F;
c. 如仍不能避免重复时,方可选取其他字母,如开关(kaiguan),选用H;
d.由于需用字母代表的内容很多,故不要求一个字母在任何地方代表同一意思,但不得出现相反意思。
2.3申请产 品型号办法
a.制造厂或设计单位自行设计的新产品,应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六O三所提出新产品的建议
型号,经审查同意后颁发产品的正式型号;
b.当修改了产品的设计并试制成功后,新产品不得沿用原产品的同一型号,由修改单位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六()三所提出新的设计序号建议,经审查同意后颁发该产品的新设计序号;
c.当产品转厂 生产时,仍沿用同一型号,不必另行申请。.
3产品型号的组成
3.1 产品型号的基本组成形式如下: